武魂2官方论坛
标题:
关于晓风残月的帖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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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壹號
时间:
2014-4-24 17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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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
作者:
爱爱爱爱
时间:
2014-4-24 23:34
人家胆子小 就怕大神妖言惑众
作者:
banzhushabi
时间:
2014-4-25 00:44
提示:
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作者:
月若、尘封
时间:
2014-4-25 09:05
提示:
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
作者:
何时倒闭
时间:
2014-4-25 11:29
提示:
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作者:
D″小调
时间:
2014-4-25 11:39
本帖最后由 D″小调 于 2014-4-25 11:41 编辑
冒充名人?散播谣言?
作者:
多多看论坛
时间:
2014-4-25 11:58
本帖最后由 多多看论坛 于 2014-4-25 13:18 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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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壹號
楼主你好,一个谣言伤害的不只是他本人,还会伤害他身边的朋友,他的粉丝。如果有人冒名顶替发布这样的帖子,是对关心他的人的伤害。
晓风残月是否离开,我们作为旁人,如果那个帖子是一个讨论贴,说“听说XXX要卖号”,这没问题。但是如果冒充晓风残月,这个就不是一个正常现象了,冒充他本人的名义发布不实消息,就已经是欺诈类的违规行为了。所以那个帖子在未证实是晓风残月本人发布的情况下暂时进行关闭。请了解。
作者:
月若、尘封
时间:
2014-4-25 14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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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#
多多看论坛
这游戏只有一个晓风残月?他好像没说自己8w分吧?
作者:
烟小烟
时间:
2014-4-25 14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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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#
月若、尘封
漂亮! 一针见血!
作者:
何时倒闭
时间:
2014-4-25 15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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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作者:
念碎碎
时间:
2014-4-25 15:16
111
作者:
、永安卿酒酒
时间:
2014-4-25 15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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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#
多多看论坛
《
民事诉讼法
》第64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”根据此条的规定,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。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,即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,这就是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。
多多,你觉得他是假的,那么你就应该去证实 。
证实过后才能处理!
这是基本逻辑的。
作者:
醉灌我把你
时间:
2014-4-26 04:44
晓风残月的名字还申请了专利??
作者:
banzhushabi
时间:
2014-4-26 08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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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作者:
banzhushabi
时间:
2014-4-26 08:49
提示:
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作者:
太阳当空照。
时间:
2014-4-26 12:24
现在的群众演员真敬业
作者:
xiaorou
时间:
2014-4-27 23:32
我曾经发过一个脱坑感慨,不到几小时就被删帖了,KFZ,你们也有一怕?哈哈
作者:
xiaorou
时间:
2014-4-27 23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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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#
xiaorou
顺便说下,我号已经被秒了,这么多天了,依然感到脱离武魂这个大坑,一点都不留恋
作者:
sky、one
时间:
2014-4-27 23:57
现在已经证实晓风是不玩了,,,斑猪可敢把帖子放出来
,,还是把这个贴也吃了算了?
作者:
牛c
时间:
2014-5-13 16:10
为什么大家一定要喜欢看着别人离开不玩武魂你才开心呢?如果是这样,请大家滚,别玩了。我个人认为玩不玩游戏是个人事情,那么喜欢看热闹觉得真是无语,是不是武魂没人玩你才开心?
个人意见
仅针对事情而非人
不喜勿喷
作者:
淡不定
时间:
2014-5-13 16:13
顶死KFZ全马马。 弄这个BT的鬼子出来。 祸害6大门派。
打雷台看到鬼子直接挂机, 我就不懂了鬼子的攻击是怎么计算的。宝石都没有差我快一万了。我没有绑马纯分。
随便打我几下我血就见底了, 开场就把我冰箱打出来了。 哎。。我的玩家减伤。身法都是不要钱的吗。
作者:
天天天
时间:
2014-5-13 16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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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#
多多看论坛
这个我赞同,明显就是和尚玩家冒充来喷鬼魅的。
作者:
浪浪小飞侠
时间:
2014-5-13 17:06
只因他是大神,要是其他人没这待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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